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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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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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變更本會章程。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罷免或解職。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等之數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清算之決議清算人之選派。
九、議決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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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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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於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餘缺至該期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本會理監事選舉,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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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議決會員之入會、退會、勸告、及停權事項。
三、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執行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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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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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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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及監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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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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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主席。 |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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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起算,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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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所代表之會員因退會或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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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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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一般事務及推動各項活動;視會務需要,置副秘書長、秘書、辦事員等若干人。 |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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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會務需要,得經理事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其組織規程則由理事會訂定之,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本會置創會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本會得置榮譽理事長一名,以前任理事長為限,由理事長提名,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事之任期同,不得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