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0月8日依據110年10月7日本公會常務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及110年9月22日溝通協調會議主席游振偉局長之結論,本公會函送經濟部能源局與工業局有關原110年8月23日必要項目「工程設計」本土化執行比例、認定方式及國內/國外工程顧問公司合作承攬方式之修正建議如下:
一、有關必要項目「工程設計」國內工程顧問公司與國外工程顧問公司合作承攬方式之建議:建議可採聯合承攬方式或總包分包方式辦理。
二、有關必要項目「工程設計」國內工程顧問公司本土化執行比例之建議:
1.2026年及2027年併網風場之各別落實數量應達各別總數量之50%以上,於2028年(含)以後併網風場之各別落實數量應達各別總數量之60%以上。
2.落實數量超過前述百分比者,即列入加分。
3.除第(1)項之落實數量百分比外,國內工程顧問公司必須參與與風機商進行迭代交換之分析檢視工作,以及下列工作至少乙項以上之分析設計:
(1)轉接段
(2)管接頭
(3)灌漿接頭
三、有關必要項目「工程設計」國內工程顧問公司執行比例之認定方式建議:
1.風力機下部結構之相關設計
(1)建議以國內工程顧問公司執行完成設計之支數占總支數之百分比認定。
(2)或以項目權重法認定。
(3)或以國內、國外工程顧問公司合意簽訂承攬契約之經費配比認定。
2.海上變電站及海纜鋪設之相關設計
(1)建議以項目權重法認定。
(2)或以國內、國外工程顧問公司合意簽訂承攬契約之經費配比認定。
四、其他有關「工程監造」與「工程統包」之建議辦理方式,與110年8月23日公函之建議內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