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8 月 12 日為本公會會員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反映,請其函示「技術服務契約未載明依薪資指數變動調整契約價金或約定不依薪資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契約價金情形時,得參照工程物價調整規定等函釋辦理契約變更增訂薪資調整條款」乙案,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3年9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130018798號函復表示:得參照110年9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00019426號函說明三所載之處理方式,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增訂薪資調整條款,並就尚未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薪資指數條款調整契約價金;已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