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28日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再次通函各採購機關不得再於政府採購案以總包價法計價案件規定查核人員薪資及人月使用情形並扣款」,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20000045號函重申及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2月8日環署秘字第1120005735號函詢行政院工程會技術服務是否適用情形乙事,而本會於112 年 2 月 18 日再次函請行政院工程會發函如環保署及各縣市環保局等機關,「專業服務」 與「技術服務」總包價法為相同之計費方式,不應有所差異,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20002822號函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無論專業服務或技術服務總包價法應為相同解釋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