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8月23日本公會函送經濟部能源局及工業局建議「工程設計」≧60%之認定查核方式及「工程監造」納入必要項目之方式如下。
一、「工程設計」≧60%之認定查核方式
1.風力機下部結構之相關設計
(1)建議以國內工程顧問公司執行完成設計之支數占總支數之百分比(≧60%)認定。
(2)或以項目權重法認定
(3)或以國內、國外工程顧問公司合意簽訂承攬契約之執行配比認定。
2.海上變電站及海纜舖設之相關設計
(1)建議以項目權重法認定。
(2)或以國內、國外工程顧問公司合意簽訂承攬契約之執行配比認定。
二、工程監造」納入必要項目之方式,建議於「工程設計服務」欄位內補充說明:「工程監造服務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如附表四「工程設計服務」欄位內第4項之說明。
三、建議修正「承諾產業關聯執行方案關鍵發展項目清單」之內容如附表四「工程設計服務」欄位內第1~4項之紅色字所示。
四、有關「工程統包」納入必要項目之議題,建議於2022年滾動檢討2028-2029年選商機制時,研議納入。